參訓資格
參訓資格及訓練費用負擔
(以招收失業民眾參訓為限,符合下列資格之失業者方得受理報名)
年齡:以年滿15歲(含)以上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之失業者,並經甄試錄訓審查小組審核通過報名人員之先備職能者。
性別:男女兼收
學歷:不限學歷
(六)具下表身分者,檢具應備文件送訓練單位初審符合者,得先免繳自繳費用,再由訓練單位函報主辦單位複審,若複審結果不符合者,參訓人員應再補交自行負擔參訓班次「個人訓練費用」之20%費用,參訓人員如同時具有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身分,優先適用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免費參訓。
1、就業保險被保險人
2、獨力負擔家計之失業者
3、中高齡(年滿45歲至65歲)
4、身心障礙之失業者
5、原住民
6、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之失業者
7、長期失業者
8、二度就業婦女
9、家暴及性侵害被害人
10、更生受保護人
11、外籍及大陸地區配偶之失業者
12、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
13、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
14、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
15、因犯罪被害之失業者
16、因重大災害受災之失業者
17、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失業者
18、自立少年
19、逾六十五歲之失業者
20、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者
21、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參見(八))
(七)若您是下列身分民眾之報名,請於本班次公告截止報名日前(最遲○年○月○日)先洽詢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相關作業程序,如報名截止日未完成程序,且經錄訓者,將導致參訓時無法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時,自行負責。
【非自願性離職之就業保險法被保險人】:辦理適訓評估及後續推介參訓(取得職業訓練推介單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收據暨申請書)
【長期失業者】:需先取得「最近一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之證明文件」。
(八)具有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具備前述1~20各項之失業者,得以「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切結確實無工作,以原失業者身分免繳自繳費用,未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不全者,比照一般國民失業者身分參訓。
(九)一般國民失業參訓,應自行負擔參訓班次「個人訓練費用」之20%費用,已報名繳費學員因故無法參訓,得於開訓前申請退還所繳費用,未於開訓前申請者,已繳交之訓練費用,除該班次停辦外,一律不予退還。
(十)報名學員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錄訓:
(1)報名班次之報名截止日尚處於前次結訓班次之訓後九十日就業輔導期間。
(2)開訓日前一年內曾參加本署及分署自辦、委外或補助(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專班)辦理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因請假、曠課時數或其他可歸責於學員事由而被退訓。
(3)開訓日前二年內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含中途離、退訓,但不含遞補期限內離訓者)。
(4)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含)以上職前訓練參訓紀錄(含中途離、退訓,但不含遞補期限內離訓者),且於提前就業或訓後九十日內均無就業效果或紀錄。但可提供開訓日前二年內確有投保勞工保險(不含職業工會、農會、漁會及公法救助關係領取津貼之保險者)之受僱事實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前項不予錄訓之參訓歷史統計範圍,以參加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其所轄各分署自辦、委外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課程或班次為限。